婚礼前诉讼离婚
陈小姐与杨先生虽早在2011年就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此后一直没有举行婚礼。直到2013年上半年,两人开始筹划在下半年举办婚礼。5月4日,陈小姐还前往婚纱店,预定了婚礼所需使用的婚纱租赁服务。根据陈小姐与婚纱店所签合同,陈小姐在9月20日至22日租用该店的婚纱。签约当天,陈小姐付清了全额租金4880元。
然而,正当婚礼紧锣密鼓地筹备时,两人却因琐事产生矛盾,此后矛盾不断升级,陈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眼看着婚礼没法办了,陈小姐来到婚纱店协商,希望能退了婚纱租约。但店家表示,按惯例,预定好的礼服服务一律不能退。最后,几经协商,店家同意将合同延期,并在合同上标注了“延期”字样。
2014年11月,法院经二审,判决陈小姐与杨先生离婚。陈小姐称,在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后,她曾多次到婚纱店去交涉,明确表示已经不可能使用这个婚纱,要求解除合同,但店家始终不同意。去年下半年,她再次向店家提出退款要求并为此与店家发生争执,还拨打了110报警。此后,消保委等部门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均未果。
店家仅同意退款20%
眼看距离合同签约已过去3年多,今年7月,陈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状中,陈小姐认为,离婚后,自己不可能再使用婚纱,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租金4880元。
庭审中,婚纱店辩称,并不存在先付定金的情况,已清楚告知要在签约时支付全额租金,陈小姐同意后才在签购单上签字确认。纠纷发生后,双方协商将合同延期,未约定延期到何时,但通常情况下,两年内陈小姐均可预约使用上述婚纱,即使自己不用也可转让亲友使用。店方还曾表示愿意退还20%的租金,但陈小姐并不接受。
继续履约对消费者不公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陈小姐与杨先生登记结婚后为筹备婚礼而向婚纱店租赁婚纱礼服,双方订立服务合同,但在合同成立之后仅半年左右,陈小姐与杨先生就经法院判决解除了婚姻关系。上述客观情况属陈小姐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在目前陈小姐已经离婚的情况下,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为此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陈小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