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女士共有兄弟姐妹9人。自己最小,随着几个哥哥姐姐的离世,现在就剩下二姐、三姐和哥哥。哥哥出生于1950年,1969年响应政府号召,到了大兴安岭军垦农场。因感情受挫,回到上海后,患了精神病,街道为他办理了四级智力残疾证。2000年老屋动迁时,金女士与残疾哥哥的安置房在同一个小区。因为与哥哥住的近,平时照顾哥哥的重担,就落在了金女士身上,而且经姐姐们同意,金女士成了哥哥的监护人。
前几年,哥哥不幸患了肠癌,在哥哥住院治疗的半个月内,金女士与丈夫精心照料,日夜陪伴,才使得哥哥很快康复出院。哥哥目前已经67岁,因智力障碍,有时会做一些出格的事。前不久哥哥从公园带回一位外地女子,留在家里住宿,哥哥还将其他男性带入家中与该女子同住,金女士询问该女子,女子坚称爱上了哥哥,后被金女士驱逐。随着哥哥年事渐高,确实需要身边有人照顾。金女士便跟姐姐们商量,干脆自己与丈夫搬到哥哥住处,一起居住,平时照顾也很方便,并提出把户口迁进去,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名字。姐姐们担心金女士住进哥哥家是另有图谋,生怕哥哥的利益被金女士侵占,自然极力反对。金女士提出,哥哥由两个姐姐和她每家三个月轮流照顾的方案,可这也遭到姐姐们的反对,因为二姐家住崇明,路途遥远不便照顾,已经动过四次手术的三姐身体欠佳,根本无力照顾。这边哥哥需要人照顾,那边又不允许住进去,金女士进退两难。
其实姐姐们的担心不是空穴来风,金女士的品性确实不敢恭维。老房动迁后,金女士一家分得两套安置房,原本和和美美的一家子,后因金女士沉湎赌博,负债累累,欠下了巨额高利贷,最后不得不卖掉一套住房还赌债。现在金女士与丈夫没有固定居住处,在外租房。如果金女士搬进哥哥的住房,她的赌博恶习不改,后果不堪设想,看来姐姐们的担心不无道理。
而金女士要将自己的户口迁进去的理由是,万一哥哥离世,空挂户的房子会被政府收回。我告诉她:哥哥的房子是产权房,不是公租房,没有必要迁户口进去。我认为解决矛盾的方法就是约法三章,并提出了调解建议:让金女士夫妇搬到哥哥住处,不仅哥哥有人照顾,金女士夫妇也省去了在外租房的费用,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呢?考虑到姐姐们的担心和金女士的恶习,我提出让金女士夫妇搬进哥哥的住房后,户口不能迁进去,房产证不能加名字,为防止金女士作弊,哥哥的户口本和房产证由二姐保管。我告诉两位姐姐,虽然金女士照顾哥哥,但姐姐们也应该尽力关心哥哥,对金女士的监护行为进行监督。同时我告诫金女士,赌博的恶习一定要改掉,不仅是为了哥哥,也是为了自己以后考虑,为了家庭,必须远离赌博。最后姐妹们一致同意我的调解意见。
人民调解员 笤碣
【律师点评】
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这里要强调的是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
《民法通则》对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有明确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次纠纷中的金女士哥哥未婚无子女,父母已过世,只有两位姐姐及金女士这三位近亲,经两位姐姐同意,即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可以确定金女士为哥哥的监护人。
但成为监护人后不代表就可以任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顾名思义,主要职责就是“监护”,即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孙鸣民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