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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就共享单车押金问题三度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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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1日 星期四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消协就共享单车押金问题三度发声
建议“预授权”收押金
鲁明
  本报北京今日电 (驻京记者 鲁明)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12月18日就小鸣单车拖欠消费者押金、资金账户管理不规范等系列问题提起的公益诉讼,昨天得到了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支持,这也是其半个月内第三次针对共享单车的押金问题发声。

  针对当下共享单车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痛点,中消协建议:

  ■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当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行政部门许可。

  ■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当与用户订立书面合同,以显著方式标明经营者名称、经营和许可信息、通讯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内容。

  ■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的,应当采取由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进行“预授权”冻结的方式。所收押金额不得超过对应标的物的实际价值。用户使用标的物造成损失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依据约定扣款;未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用户申请立即解除“预授权”冻结。

  ■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用户预付资金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保证保险、银行信托、第三人担保等不可撤销的担保。电子商务经营者破产的,交纳预付资金的用户有权在保证金范围内优先受偿。用户交纳预付资金的,有权自交费之日起15日内要求退款,且无需说明理由。

  中消协还建议,用户交纳押金或者预付资金的,有权要求解除押金“预授权”或者退还预付资金。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为用户提供及时便捷安全的解除或退费途径,不得以技术手段、格式条款等方式进行限制、阻碍,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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