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日16时许,杨某骑行燃气助动车行驶至澳门路近陕西北路东100米处,被一辆私家车撞倒,经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私家车驾驶员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经鉴定,杨某之右肩关节功能性障碍,构成九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18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90天。
杨某在后续起诉至法院时,考虑到家里有一个八十多岁的老母亲,由于长期行动不便,一直由杨某夫妇照顾,既然自己现在被撞成九级伤残,后续工作、生活等方面肯定会受到限制。因此,希望能在赔偿中,单独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其不能像事故之前那样完全照顾其母亲的一种损失作为补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以及“法援律师”都向杨某解释,关于其主张的被扶养人(母亲)生活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就上海地区来说,并非伤者只要构成伤残,就可以主张赔偿该笔费用。上海法院一般的处理口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伤残需要达到一定的级别,才可以按照伤残级别对应的比例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该费用计算出来以后,也是和伤残赔偿金项目合并主张,不再作为一个赔偿项目单列。 李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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