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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最近开设“公信仲裁”讲堂,“以案说法”启发职场中人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最近开设“公信仲裁”讲堂,“以案说法”启发职场中人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2012年07月28日 星期六 放大 缩小 默认   
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最近开设“公信仲裁”讲堂,“以案说法”启发职场中人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遭口头辞退一定要拿到书面证明
鲁哲
  本报记者  鲁哲

  拿着高工资,单位却按最低缴费基数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明明权益受损,却因为超过时效而未获支持……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近开设的“公信仲裁”讲堂“以案说法”,深入剖析一些典型案例,对职场中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颇有启发。

  老板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费怎么办

  案例>>> 今年5月,陈先生来到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他说自己是某制造厂的车间主任,月工资1万元。今年3月,制造厂与陈先生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单位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之后,陈先生发现单位仅按照最低缴费基数即2338元,为自己缴纳在职期间的城镇社会保险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申请劳动仲裁。最终,仲裁委裁决制造厂按照1万元的缴费基数为陈先生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差额。

  专家说法>>> 目前,像陈先生这样高工资、低社保的现象,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并不少见。用人单位希望使用高素质的人才,但是这类人员一般工资标准都远超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为降低用工成本,不少用人单位甚至采用最低缴费基数为其缴纳社保。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可投机取巧,规避法律责任。

  友情提醒>>> 对劳动者而言,应注意核对每年收到的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单。如发现缴费基数与本人实际工资不符,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或通过工会、调解组织协调处理,及时维权。

  必须注意为期一年的仲裁时效

  案例>>> 小王于2011年1月1日入职某贸易公司,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4月20日小王离职。2012年6月,小王向仲裁委申请要求贸易公司支付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4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收到小王的申请后发现,申诉请求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决定不予受理。据此,仲裁委向小王送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小王若对此决定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向法院起诉。小王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阶段,贸易公司同样以时效为由抗辩,最后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请。

  专家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1年,仲裁时效期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小王要求贸易公司支付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4月20期间二倍工资差额的申诉请求,在小王申请仲裁时已经超过时效,故其请求未获支持。

  友情提醒>>>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引入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一是敦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劳动者如果怠于行使权利,将丧失胜诉权;二是平衡劳资关系,防止无时效限制的诉讼对经济关系效率的破坏,防止权利“睡眠”。

  劳动者维权时,一定要注意时效是否超过,否则合法权益将无法获得保障。

  遭单位口头辞退要拿到书面证明

  案例>>> “1月12日当天单位叫我回家,说是辞退我……真的!”今年2月的一次劳动争议庭审中,王某带着无奈又委屈的神情辩解道。在他的对面,某物流公司代理人却说:“单位没有这么说过。1月12日那天,王某在与主管发生争执后就一直未上班,单位的规章制度上明确写着‘旷工3天可以开除’,他已经旷工超过10天,开除完全合法。”

  两周后,王某收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的裁决书,裁决结果为物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对王某要求单位支付赔偿的请求未予支持。

  专家说法>>> 现实中,有很多像王某这样的劳动者,他们在遭遇单位的口头辞退后,往往因气愤一走了之。等意识到应该向单位主张相关补偿或赔偿时,却因为未能掌握相关证据而难以维权。在仲裁委审理案件时,需要当事人对是否解除、解除的时间、理由等作充分的举证。此案中,王某应对自己于1月12日遭到辞退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他无法拿出任何有力的证据,而用人单位却提交了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等证据来充分证明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这导致了王某的败诉。

  友情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职工遇到单位口头辞退时,要冷静对待,一定要让单位出具书面处理意见或解除通知、证明等,明确解除的时间和理由,掌握好自己今后维权的证据,切忌一走了之。

  【相关链接】

  “公信仲裁”讲堂

  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最近开设了“公信仲裁”讲堂,专门组建由院长牵头、院资深仲裁员组成的“以案说法”法制宣讲团。宣讲团挑选较为多发常见的劳动报酬、二倍工资、劳动合同解除等典型案例,以案例介绍、焦点分析、用工提醒等浅显易懂的方式,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开展法律解读,总结用工过程中常见的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和存在的错误认识等,指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帮助劳动者理性维权,以达到从源头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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