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说老房被征收,长久不来的女儿、女婿突然来看林老伯和老伴。林老伯提出给女儿、女婿一笔钱,其他征收补偿款归林老伯、老伴和儿子。女儿、女婿当天就把银行账户给了林老伯。林老伯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拿到了征收补偿款后的第二天,就将说好的钱转给了女儿。
可让林老伯、老伴和儿子没想到的是,这事过了没多久,就发生了前面出现的一幕,他们收到了女儿、女婿的起诉状,女儿、女婿提出他们两人应得五分之二的征收补偿款,林老伯他们之前是同意的,只是先给了一笔补偿款,余款迟迟未付,所以才打官司的。
之后,林老伯、老伴和儿子一起找到了我们,作为他们的诉讼代理人。那时林老伯的身体已经不是很好了,还没等开庭,他老人家就过世了。其间,我们根据案件需要调查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庭审中,我们提出被征收房屋为公有住房,承租人是林老伯,女儿、女婿的户口虽然在被征收房屋处,但是之后迁来的,迁入的原因是说如果今后房屋拆迁数人头,则给他们应得的人头费。但本次征收,该户并不属于居住困难,是按面积进行补偿的。而且女儿、女婿实际从未在被征收房屋处居住过,不是被征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特别要强调的是,后来老房子被征收后,家人间已对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按约定,林老伯已将这笔钱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女儿、女婿。故女儿、女婿提出要求取得五分之二征收补偿款的主张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但出于亲情考虑,在诉讼中,承租人林老伯已死亡,其享有的征收补偿款为其遗产。被继承人林老伯生前未立遗嘱,林老伯的老伴和儿子同意按照法定继承给付女儿应享有的继承林老伯的遗产份额。
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林老伯的老伴在期限前支付女儿、女婿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远低于他们起诉要求的金额。
范晓杭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