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有一子,从小到大没让父母操过心。看到儿子谈恋爱领回端庄的女友,老两口乐得合不拢口。婚后,儿子和儿媳凑钱买了婚房,接他们同住。小夫妻还让父母把老房租出去,租金补贴家用,这份孝心让老顾夫妇很开心,老两口也包下所有家务。儿子、儿媳婚后没生育,经检查是儿媳的问题,但顾伯伯夫妇思想开通,从不在小两口面前谈论抱孙的事。
谁知几年前,一场意外夺走了儿子的生命。突如其来的打击,让老顾夫妇失去了精神支柱,终日以泪洗面。同样悲痛的儿媳,并没因失去丈夫而离开两位老人,而是含泪安慰他们,并承诺会替丈夫尽孝。儿媳的善解人意,给顾伯伯夫妇极大安慰,在分割儿子遗产时,顾伯伯夫妇选择放弃对儿子遗产的继承,怕儿媳不放心,还办理了正规的法律手续。不久儿媳提出要将自己父母户口从外地落到上海,顾伯伯夫妇没有任何犹豫,并协助儿媳办理了外地户口入沪的相关手续。
老顾夫妇将儿媳视为女儿,不仅生活在一起,日常开销全包,家务一样不让儿媳沾手。就这样,大家抱团度过了最痛苦的那段日子。老两口慢慢从悲痛中走出来,本想就这样度过余生,谁知顾伯伯最近收到了法院传票,儿媳无端反目,向法院起诉,要将老顾夫妇扫地出门,还要向他们索要自儿子去世后在此房内居住的房屋使用费。拿着传票,老夫妻犹如晴天霹雳,想想这么多年竟养了一个“白眼狼”,欲哭无泪,又怕别人笑话而不敢声张,只知道在家里长吁短叹。
在邻居提醒下,老顾夫妇找到了我。听了老两口的哭诉,我不禁为他们过于善良而叹息;更为儿媳不讲情理,无端伤害最亲近的老人而愤慨。我与这位儿媳通了电话并批评了她。儿媳告诉我,她是出于无奈才有此下策。原来,是儿媳的父母从中挑唆,一是怕日后女儿一个人要照料四位老人力不从心;二是父母想跟女儿住,但不愿与顾伯伯夫妇同住。儿媳也承认这次对顾伯伯夫妇太过分,表示只要两位老人搬出去住,她就撤诉。
我劝顾伯伯夫妇,现在与儿媳同住的房屋,因他们当初放弃了对儿子遗产的继承,且他处有房,因此他们既没有居住权,也没有所有权。既然儿媳下了“逐客令”,还是搬回老房子相伴到老比较好。好在政府在逐步完善养老政策,不必为自己日后养老过于担忧而依赖别人。顾伯伯夫妇接受了我的意见。不久顾伯伯来电告诉我,此事已经妥善处理好了,也不用与儿媳对簿公堂了。
人民调解员 青云
【律师点评】
了解了本次纠纷后,我不禁有点伤感,顾伯伯和其配偶不仅在晚年经历了丧子之痛,还因为自己的善良,有了如今的诉讼。对于他们之前的种种善行,我觉得应当肯定,但希望他们同时要学会保护自己,以防被他人利用。
这里我们来谈一下与继承有关的法律知识。《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次纠纷中,顾伯伯夫妇的儿子因意外过世后,对其所有的遗产,应进行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的,对于其遗产,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如果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都没有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法定继承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次纠纷中由于顾伯伯的儿子生前未生育子女,故其遗产应由其配偶和父母继承。对于提到的那套婚房,若是儿子与儿媳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的,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此可见,该房屋中的一半应为儿子的遗产。
最后建议一点,如果遇到类似的事,父母在放弃继承的同时,可以与儿媳订立书面协议,如:确定对该房屋享有永久的居住权,由儿媳为他们养老送终等。 胡冰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