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4: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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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10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伪造户口簿购产权房 诉讼还真相
孙洪林
申房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021-63546661
  小科没想到母亲会变成这样。之前,父亲要和母亲离婚,父亲也不和他说原因。因为那时小科大学刚毕业,找了份不错的工作,所以对父母离婚的事,也没过多参与,这毕竟是他们两人的事。

  小科家有两套房,一套是前些年在郊区买的商品房,产权证上写的父母两人的名字,另一套是当初父亲单位分的市区公房,分房时一家三口都是配房人员,当然包括小科。父母离婚时,那套商品房归了父亲,公房由母亲租赁使用,母亲同意小科居住使用这套公房。小科大学是在外地读的书,家里发生的事都瞒着他。原来母亲不知从哪里认识了一个小姐妹,结果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越赌越大,还在外面欠了债,讨债的都上门来过好多回。这也是父亲要和母亲离婚的一个原因。小科也是在父母离婚后才知道的。因为家里的商品房在郊区,所以小科一直住在市区的房子里,方便上班。

  小科大学毕业后,刚开始母亲还是和以前一样,照顾小科的生活起居,后来母亲常常以在外上班为由,晚回家。一年多前,母亲和小科商量把这套公房买成产权房的事,小科此时已知道母亲赌博的事,当然不同意,这事也就作罢了。可前段时间,无意间,小科发现这套公房已被母亲购买为了产权房。经调查,小科才知道,原来是母亲伪造家里的户口簿,在这个户口簿里,小科没有被登记为在籍人口,而是已迁至他处。实际上,这套公房有母亲和小科两个人的户口。为此,小科将母亲,房屋的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他们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规定,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小科户籍在这套公房内,且在母亲与有关单位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时业已成年,故小科应具有购买这套公房为产权房的资格。根据相关规定,母亲购买这套公房产权时,应当与小科协商,且征得小科同意后方可行使。而母亲购房时,使用了伪造的户口簿,谎称小科户籍已迁出这套公房,才将这套公房购买成其一人名下的产权房,这明显侵害了小科的合法权益。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小科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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