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吴女士经送医救治,诊断为外伤性流产(怀孕2.5月),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损伤,第2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第2、4腰椎左侧横突骨质损伤等。经过三个月的治疗和康复,司法鉴定机构评定结论为:吴女士交通伤,未达到伤残等级,酌情给予其伤后休息期9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
后期关于赔偿事宜,经多次协商无果。吴女士及其丈夫通过咨询“新民交通法援”平台,在法援律师帮助下,将公交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约8万元,其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庭审过程中,对方认为吴女士没有评上伤残等级,说明伤情不重,不符合赔偿精神抚慰金条件。相关法律也未规定侵权致孕妇流产后果的情形可以给付精神抚慰金,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权利人主张权利必须有法律依据,因此不同意赔偿吴女士的精神抚慰金。
法援律师坚持认为,吴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流产,两者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该事故使吴女士作为准母亲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受到侵害,流产对吴女士身体和精神造成重大损害,且下次生育的不利因素及家庭等各方压力对吴女士未来的生活也将产生负面影响。吴女士丧失了一次做母亲的机会,甚至会永远丧失孕育孩子的可能。因此,根据个案和本地生育环境的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支持吴女士的合理诉求请求。
最终,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认为吴女士虽没构成伤残,但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后果对吴女士的身心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依法酌情支持赔偿二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李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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