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6:上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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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明年1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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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27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预付消费卡将设资金余额风险警示制度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明年1月起实施
姚丽萍
  本报讯 (首席记者 姚丽萍)预付卡消费,将有资金余额风险警示制度。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协同监管服务平台

  目前,本市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经营者约10万家。本市将建立统一的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归集经营者单用途卡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等信息;同时,平台与本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相关投诉举报平台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预付卡经营者应当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并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及时、准确、完整地传送单用途卡发行数量、预收资金以及预收资金余额等信息。同时,经营者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上准确、完整填报上一季度预收资金支出情况等信息,不得瞒报、虚报。

  消费者有权通过协同信息监管服务平台,查询经营者基本信息、预收资金防范风险措施,以及所持单用途卡余额、信息对接等情况。

  资金余额风险警示

  本市将建立单用途卡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制度,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超过风险警示标准,应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经营者可以采取履约保证保险等风险防范措施,冲抵存管资金。

  市商务部门会同金融、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经营者行业类别、经营规模,确定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标准和防范措施;同时,监管部门通过协同信息监管服务平台向消费者警示消费风险。

  提前30天发布告示

  一旦经营者因停业、歇业、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影响兑付,应当提前30天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记名卡消费者。经营者出现以下情形,将被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因停业、歇业、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未能对兑付、退卡作出妥善安排,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且无法联络;

  ■ 一年内因违反本规定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

  ■ 利用发行单用途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受到刑事追究;

  ■ 其他严重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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