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奈,秦先生一家只得将征收单位区房管局告上法庭,要求履行已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协议约定的安置房。庭审中,区房管局同意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和基地政策,交付安置房,但向秦先生一家交付的安置房比协议约定的安置房少一套。诉讼中,法院依职权前往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调查,在其电脑系统中存有秦先生家的征收补偿协议,其中关于秦先生户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补偿及补贴奖励费用等的约定与秦先生一家起诉要求履行的协议中相关约定内容一致。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秦先生户在与征收单位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基础上,参加摇号和选房程序,并通过协议确定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案和产权调换房屋地址。虽被告区房管局不认可这份协议,但无论是秦先生提供的协议,还是法院依职权调查在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的电脑系统中取得的协议,这两份协议中就秦先生户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补偿及其他奖励补贴等内容的约定一致,可推定双方就最终的安置补偿内容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且秦先生户已根据协议约定履行了腾空和移交被征收房屋的主要义务,作为协议一方的被告亦为秦先生户办理了房屋搬迁移交及退房手续,并拆除了被征收房屋。因此可确定双方有关安置房屋数量及地址的约定依法成立。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被告区房管局协助秦先生一家办理已经签订协议约定的安置房的进户手续。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