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面对父母的劝说,田先生仍然我行我素,还将郑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第一次离婚诉讼时,郑女士不同意离婚,法院没有判决双方离婚。前段时间,郑女士收到了田先生要求离婚的第二次起诉材料后,她聘请我们作为她的诉讼代理人。
庭审中,我们提供了田先生与其他异性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证明田先生婚内出轨,存在过错,并提出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调整分割比例。对于女儿的抚养问题,我们认为考虑到女儿一直跟郑女士共同生活,且年龄尚幼,出于儿童生活环境的稳定性,离婚后继续由郑女士抚养更为适合。对于抚养费,我们除了主张以后的抚养费外,还主张了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对此,田先生提出,其母亲支付过一笔数额不菲的费用,应在抚养费中抵扣。关于此费用,郑女士认为是给女儿买保险和早教的费用,有特定的用途,不应予以抵扣。
之后,一审法院判决大部分支持了郑女士的请求。只是关于那笔费用,法院认为应当属抚养费的性质,并在田先生应补付的抚养费数额中予以抵扣。
对此部分判决,郑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庭审中,我们提出这笔有争议的钱款,是田先生的父母指定用于孙女的保险及早教费用,而这些费用虽用于郑女士与田先生的女儿身上,但指定的特殊用途已经超出了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因此,并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子女必要的生活费与教育费。一审法院判决将这些款项作为田先生应予支付的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予以扣除,于法无据。
最终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撤销了这部分判决,并增加了田先生补付抚养费的金额。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