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两人感情进入蜜月期,小崔和女友决定走进婚姻殿堂。2012年3月,小崔找到一家五星级酒店,就同年9月在酒店举行婚宴达成了口头协议,十余桌婚宴的价格为42768元。定口头协议当天,小崔支付了定金5000元。同年4月,小崔与酒店签订了婚宴协议书;8月,小崔按婚宴协议书要求支付了婚宴总金额50%的预付款21300元。
可世事难料,小崔和女友因感情不合,在举行婚宴前不久分手了。因婚宴无法继续举行,小崔父母于2012年8月底亲自到酒店,通知相关负责人婚宴被迫取消,并当场表示愿意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对酒店的损失做出相应赔偿。随后,小崔与酒店就赔偿事宜进行多次沟通,但酒店坚持按照婚宴协议书中违约责任条款处理,即小崔应支付婚宴价格50%费用;而小崔要求酒店出具实际损失情况。酒店开具发票及收据收取小崔违约金21384元,并将定金余款4916元退回小崔。
小崔认为其行为是预期违约,酒店收取违约金过高,故诉至法院,要求酒店退还违约金14969元。
“双方协议书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原告违约在先,依据违约金条款,被告收取50%的违约金符合约定。另外,原告取消婚宴的当日酒店出现空挡,全天没有办婚宴,也有重大损失。”庭审中,酒店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但考虑到酒店婚宴预定的特殊性,且原告取消婚宴确实给被告实际经营造成损失,故依据合同法有关违约金的规定,并结合餐饮行业的实际情况,认定双方约定50%的违约责任过高,予以调整。原告自愿承担违约金6415元(即婚宴价格的15%)应属合理,予以采纳。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多收取的违约金14969元。酒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潘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