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员工年会
豪饮醉酒成植物人后死亡
2014年1月19日,彭先生参加所在某公司上海分公司新年聚餐酒醉。公司即派人将其送回宿舍。之后,公司安排车辆将其送至医院救治。彭先生经门诊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心肺复苏术后,窒息、吸入性肺炎、急性呼吸衰竭。2014年11月3日,彭先生因植物人器官衰竭死亡。
因未婚、无子女,彭先生母亲作为原告将儿子所在公司告上法院。
彭母诉称,儿子参加公司组织的聚餐活动,在酒醉后处于无意识状态,已不能保护自己。公司作为组织者应当对整个聚餐活动负有管理义务,当有人酒醉时应给予必要的保护和照顾。但彭先生酒醉后,公司仅派员工将其扶回宿舍后便离开,使其处于无人照顾的状态,导致其呕吐物堵塞呼吸系统,大脑严重受损。公司对彭先生的伤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彭母要求赔偿40万元。
争议焦点:公司是否
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公司则对彭母说法不予认同。公司认为,在聚餐时每桌仅限定放置一瓶白酒和一件啤酒,由每桌近10人共享,按理是不会出现醉酒的情况。但彭先生平时有酗酒的恶习,在该次聚餐时,他喝完自己桌上白酒后又到邻桌拿酒喝,最后才导致醉酒。
公司发现后立即安排员工将其送至宿舍休息,当听到员工反映彭先生当时醉酒状况与平时不一样,公司遂立即安排车辆和人员将其送至医院救治。同时根据医院病史和鉴定结论,彭先生伤残的主要原因系酒精中毒导致的呼吸停止,而非窒息,故彭先生对自己的伤害应承担主要的责任,己方已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完全尽到了管理、救治等安全保障义务,并无任何过错。
法院判决:公司负次要责任
赔偿原告21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此案,彭先生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彭母认为在其子回宿舍至被发现情况危急的期间,公司未给予必要的看护,对此,公司表示反对,但未能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公司提供的证人也均表示,未留在宿舍看护彭先生。故法院难以认定公司在彭下山南横酒醉后对其进行了全程看护。
根据证人陈述,彭某当时在食堂酒醉的程度较严重,回宿舍后又发生了呕吐,后被发现脸部发紫,结合入院诊断以及鉴定报告,彭先生当时应已经产生了严重窒息的情况。而酒醉后因卧位不正确呕吐物堵塞呼吸道是导致窒息的主要原因。基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对于酒醉的人应当及时送医或进行密切的看护,但公司仅是将其送回宿舍,未及时送医也未安排人员看护,未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对于其致残以及因此死亡的损害结果应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