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情理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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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18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女儿起诉母亲同居男友 要求继承母亲共有房产
  杨女士与叶先生共同生活十三年,却一直未办理结婚证。同居期间,两人恩爱有加,形同夫妻,还购买了房子,登记于两人名下。杨女士离世后,其女儿小金提出要继承房产中属于母亲的那一半份额,遭到叶先生拒绝。协商不成,小金将昔日的“继父”诉至虹口区法院。

  叶先生认为,当年购房的首付中,绝大部分是自己积攒多年的积蓄,而贷款也全由自己承担,当时写上杨女士的名字,是考虑到两人未领取结婚证,想以房产给杨女士一个心理安慰,并无将房产与杨女士共有的意思。

  对此,小金辩称,在共同生活的十多年中,叶先生与自己母亲已与夫妻无异,母亲的大部分收入都交由叶先生保管并用于还贷。此外,家中的生活开支、家务劳作全由母亲承担,不能因购房和贷款的手续是叶先生办理的,就认定其享有绝大部分产权份额。而自己作为母亲唯一的继承人,理应继承该份额房产。

  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房产中,为杨女士和叶先生共同共有,故该房屋产权中二分之一份额属于叶先生所有,二分之一份额属于杨女士所有。由于两人不存在婚姻关系,故叶先生不是杨女士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因而,小金作为杨女士唯一的继承人,有权依法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故系争房屋归小金和叶先生共有,各占二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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