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先生认为,当年购房的首付中,绝大部分是自己积攒多年的积蓄,而贷款也全由自己承担,当时写上杨女士的名字,是考虑到两人未领取结婚证,想以房产给杨女士一个心理安慰,并无将房产与杨女士共有的意思。
对此,小金辩称,在共同生活的十多年中,叶先生与自己母亲已与夫妻无异,母亲的大部分收入都交由叶先生保管并用于还贷。此外,家中的生活开支、家务劳作全由母亲承担,不能因购房和贷款的手续是叶先生办理的,就认定其享有绝大部分产权份额。而自己作为母亲唯一的继承人,理应继承该份额房产。
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房产中,为杨女士和叶先生共同共有,故该房屋产权中二分之一份额属于叶先生所有,二分之一份额属于杨女士所有。由于两人不存在婚姻关系,故叶先生不是杨女士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因而,小金作为杨女士唯一的继承人,有权依法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故系争房屋归小金和叶先生共有,各占二分之一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