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魏表示自己从未听说过昌乐县这个地方,和那里也没有任何关系,银行卡也一直放在身边,密码也没有泄露过。她认为这是伪卡交易,银行应偿还其损失,则银行则不予认可。
在与银行多次协商无果后,小魏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魏提供的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请。小魏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系争交易发生地与小魏所在地相隔甚远,发生时间也显非正常的取款交易时间,交易发生后当天小魏丈夫持真卡在自助终端上进行过操作,并在发现异常后的合理期间内报警。综合考量上述因素,认定小魏所提供的证据已足以对系争交易是否真卡交易形成重大质疑,此时应由银行就其主张的真卡交易进行举证,但银行未能就此提供证据,故小魏所主张的伪卡盗刷情节,依法予以采信。
因此,法院就本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做出二审判决,认定交易存在疑点,而银行未能举证证明系真卡交易,小魏仍享有要求银行支付的请求权,银行应支付小魏损失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