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小姐开一家商贸公司,王女士是该公司雇佣的钟点工。去年11月16日傍晚,王女士受严小姐之托,帮她去菜场买菜。在菜场内,王女士踩到香蕉皮不慎摔倒,医院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去年12月,王女士向上海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菜场管理方及严小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500余元。菜场管理方及严小姐都认为王女士摔倒是她自己不小心造成的,不同意她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菜场管理方没有及时清扫地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限度。王女士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疏忽。至于王女士与严小姐之间的关系,本案承办法官傅君表示,王女士受严小姐之托帮她去菜场购物,两人之间形成无偿帮工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无赔偿能力的,可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在第三人侵权且第三人能确定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要求严小姐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