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学区房有难 7旬父母同意卖房垫资
老陈夫妻俩都已年过7旬,自2009年与儿子儿媳共同出资购买了浦东三林的一处住宅后,一直居住其中。购买时房屋价格约为120万元,老陈夫妻、儿子儿媳各自出资约60万元,房屋产权登记为四人共同所有。房地产市场火热,等4年后挂牌转售时,这套房子的市场价格已经涨到了308万元。
虽然价格高涨,但老陈出售这套自住房屋并不是为了套现,而多少带着一点无奈的成分。原来,2013年6月份,老陈的儿子小陈、儿媳小李为了改善女儿的上学环境,想把自己原本位于御桥路的房子卖掉,继而用这些钱款购买锦绣路上的一处“学区房”。
然而,事不遂人愿,小陈、小李在出售御桥路房屋的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导致缺少资金购买锦绣路房屋,不仅购房事宜受阻,还面临赔偿诉讼。在此情况下,出售三林路房屋用于补充锦绣路房屋的购房款,似乎成为一条解决途径,四人商量后达成了一致意见。
借资还是赠与
一家人说起了“三家话”
在以308万元的价格将三林路房屋出售、购房资金得到补充之后,小陈、小李终于如愿购买到了锦绣路上的房屋,之后,御桥路的房屋也顺利售出。老陈夫妻原本以为,在各项手续完成之后,儿子、儿媳会将三林房屋的一半售房款予以返还,但拖了一年多对方仍执意不还,他们于是起诉至浦东法院。
奇怪的是,庭审中,一家人居然说起了“三家话”。小陈作为被告,却站在了原告父母亲的一边,他表示同意返还154万元房款,认为父母同意出售三林路房屋,并不是出于赠与,而是因为自己在锦绣路房屋的购置过程中出现问题,为此,自己与妻子还曾向父母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这也足以证明老陈夫妇的卖房垫资行为属于借资而不是赠与。
儿媳小李则辩称,当初大家一起出资购买三林路的房屋,目的是为了赡养双方老人,该房屋也一直由两原告居住。由于锦绣路房屋购置出现问题,大家协商后才共同决定出售该处房产。公公婆婆曾承诺将该房屋赠与儿子儿媳,因而相应的销售房款也属赠与。
法院审理认定
两原告要求还款合法有理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从本案案情来看,三林路房屋售房款直接打入了小陈夫妇的账户,用于购买锦绣路房屋,该房屋最终也登记在他们两个的名下,从形式上似乎符合父母为子女出资的情况。实际上,应根据原、被告售房用于买房的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考量,法院需要确定,老夫妇是否确有售房出资为儿购房的意思。
根据现有情况来看,小陈夫妇完全有能力独立完成房屋置换,根本不需要依靠出售三林路房屋获取资金,老陈夫妇虽同意将三林路房屋出售、且房款由儿子收取并支付,但就其真实意思应为提供资金周转帮助。
如果老夫妇欲为儿子出资购房而出售三林路房屋,那么按常理会提前安排出售,统筹考虑资金安排,而不是在资金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再考虑出售。何况,老夫妇曾向儿子儿媳转账50万元并收取借条,也可证明自己对儿子儿媳购房提供了帮助。在此情况下,老夫妇再将应属其所有的巨额房屋出售资金赠与儿子儿媳购房,显然不符合常理。
据此,浦东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