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公房里。现在,我和丈夫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我是外地人,在上海没有其他房子可住,这套公房对我来说很重要。同时,我在争取女儿的抚养权。请问房博士,我是否可以得到这间公房的承租权?
读者 袁女士
答:袁女士,你好!经向上海中原地产法务总监姚志云咨询,答复你的问题如下:
袁女士家庭所住的房屋属于承租的公有住房,享有承租权。从承租权主体来看,依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承租该房屋的时候,袁女士与丈夫已经结婚,即便《租用公房凭证》上没有袁女士的名字,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对待,双方共同享有承租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袁女士离婚,可继续承租该房屋。
但倘若结婚前丈夫已取得承租权,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只有在袁女士实际居住在该房屋的情况下,她的居住权才受保护,但无法分配该房权益。
法院在处理类似的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一方面会遵循上面所述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还会考虑照顾女方和便利子女抚养的原则处理。
刘珍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