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鞭炮引发意外
去年1月29日是农历腊月二十六,祝先生夫妇举行了婚礼。当天中午,祝先生在把新娘接到父母家行礼完毕后,准备前往酒店。新人出发前,按照习俗楼下开始燃放鞭炮,摄影师和摄像师也选好位置各自开始工作。
鞭炮声刚刚停下,摄影师小康捂着眼睛蹲在地上,口中念叨着右眼被炸伤了,什么都看不见了。大家查看伤情,发现小康右眼肿起、下眼皮破损、整个眼珠发紫,眼睛周围还有一些鞭炮的残屑,原来他被爆竹的残片击中了右眼。小康马上被送到医院,婚庆公司又临时请来了一位摄影师代替小康。
摄影师状告新人
小康被确诊为右眼挫伤,并有晶状体脱落、视网膜裂孔等。虽然进行了住院治疗,但右眼视力无法恢复正常,裸眼视力下降到了0.05,矫正视力只有0.2。小康认为,这次意外受伤,是因为祝先生夫妇在婚庆现场燃放爆竹导致,眼睛的受损不仅使自己一段时间无法工作,更对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产生很大影响。他向普陀区法院提交诉状,要求赔偿。
案件审理阶段,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小康的伤情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小康受伤的程度相当于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为此,小康要求祝先生夫妇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0.5万元。
忽视安全须担责
法庭上,祝先生夫妇表示,在婚礼现场燃放爆竹的并不是他们,而小康专门从事婚庆摄影,当时没有在安全区域内工作本身也存在过错。
法官认为,国家对可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也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本案中涉及的范围并不是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祝先生夫妇也不是直接燃放爆竹的行为人,但他们对于婚礼中燃放爆竹存在的危险性应该预知。然而,他们没有采取合理措施来控制意外事故的发生,致使小康受伤,应对受害人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小康完全可以选择安全的位置,却因疏忽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对自身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官最终判定,祝先生夫妇对小康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垫付的部分费用,还要向小康赔偿5.8万余元。案件判决后,祝先生夫妇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二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通讯员 孙超 本报记者 徐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