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素军于2005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7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军2003年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7年刑满释放。2011年4月24日谢素军与杨军驾驶租赁的本田轿车,携带从他人处购买的毒品,从成都出发想运输到上海贩卖。4月25日中午,在沪渝高速公路金泽收费站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杨军处查获9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4包白色晶体状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3422.13克,含量为65.06%;5小包红色药片状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91.6克,含量为13.36%。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素军、杨军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谢素军、杨军均为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两名被告人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各自的行为,不足以对谢素军从轻处罚,对杨军可从轻处罚。据此,一、二审法院均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谢素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同案被告人杨军以相同罪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