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有人认为,该条款不具备可操作性,影响法律的权威性。
截至2011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8499万人,占总人口的13.7%。
参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起草的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认为,《草案》首次将传统道德观念和传统文化也就是孝文化入法,“更具指引教育作用”。
他表示,首先应该界定清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保障法,还是责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具有鲜明的社会法属性,所以会从鼓励、倡导的角度,设定条文。不仅仅是‘常回家看看’条款,其他一些政策性责任条款,同样不具备可操作性”,但起到的是明确政府、社会、个人责任的效果。虽然没有可操作性,但不等于没有可诉性,依据这些条款,可以评判是非、确定权责,“比如司法实践很棘手的家庭纠纷,起作用的正是这类道德义务条款、责任条款”。(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