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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法院统计显示“定损”成车损纠纷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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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28日 星期六 放大 缩小 默认   
浦东新区法院统计显示“定损”成车损纠纷主因
车辆定损谁说了算?怎么算?
宋宁华 严剑漪
■北京暴雨,许多机动车泡水受损 图IC
  北京的一场暴雨,造成人员和财产重大损失,其中机动车理赔比例近半。本周,在上海浦东举行的“规范市场秩序 保障合法权益——机动车保险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也引发了保险、法律、汽车界人士的关注。

  全国首家金融审判庭——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在会上发出了《2010-2011年度机动车保险案件审判白皮书》,详细分析了机动车保险纠纷的各种成因,包括缔约双方未审慎签约、订约双方履约不规范、理赔配套制度未健全、诉讼代理有待规范等现实问题。

  其中,车辆定损引发的纠纷格外引人关注,因为根据该法院数据显示,因原、被告双方的定损差距过大最终导致保险人迟延理赔的案件占全部车损案件的八成。定损,究竟谁说了算?该怎么个算法?

  【案例一】

  奔驰车浸水后车主拿到25万元理赔款

  去年秋天的一个早晨,徐先生驾着奔驰车前往江苏宿迁办理业务,不料半路下起暴雨,雨水越积越多,最终奔驰车被淹熄火。

  徐先生立即打电话报警,交警到场出具事故证明,证明车辆发动机损坏。与此同时,徐先生给保险公司打了电话。令他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定损员查勘现场后,仅就发动机的清洗费用作了赔付,对发动机却不予定损。

  发动机被水泡坏,怎么能不定损呢?徐先生与保险公司多次沟通,但保险公司始终不松口。无奈之下,徐先生只得自己将车拖到修理厂修理,并花了25万元更换了发动机。

  3个月后,徐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修理前需要协商,否则保险公司拒赔。而且原告的修理费这么高,又是自行修理,没有定损评估,我们不认可。”保险公司在法庭上一口回绝了徐先生提出的赔偿要求。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有此规定,可是保险合同里却规定“因暴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25万元可不是一笔小数,到底应该以哪个作为依据呢?”徐先生一头雾水。 

  法院最后判决,根据查明的事实,暴雨与事故造成投保车辆的发动机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核定相关损失,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事发后的3个月内始终没有为保险车辆出具定损单,显然超出了合理期限,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法定或约定事由无法定损,因此法院认为其应承担法律责任。徐先生终于有惊无险地拿到了25万元理赔款。

  【案例二】

  保险公司委托的公估公司说了也不算?

  5月的一天,小彭像往常一样开车前往公司,没想到在转弯时撞上了前面的货车。小彭受了伤,还被交警部门认定负全责。最终在交警主持下,小彭与货车司机达成和解,小彭承担两车的修理费及现场施救费。

  小彭随后打电话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派了一家公估公司前来查勘、评估。经评估,小彭的车辆定损为58500元,评估费300元。

  小彭依照这个结果维修了车辆。没想到,当小彭拿着发票去理赔时,保险公司却称公估公司的评估超过限额,没有通过公司核定,所以不能据此理赔。保险公司自己委托的公估公司都不能说了算?小彭为此告到了法院。

  “原告的车已经使用了74个月,按照营运车辆月折旧率1.1%计算,再扣除我们根据查勘时拍摄的照片所酌定的车辆残值900元,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27000元,公估公司给出的价格已经超过了车辆实际损失。”法庭上,保险公司坚持自己的意见。

  法院最后判决,小彭申请理赔前,保险公司始终没有对公估公司的价格作核损,直到小彭理赔后2个月才另行出具定损单,此时距离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已逾17个月,事故车辆也已修理完毕。保险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及时核定义务,应当以公估公司的定损价格58500元来确定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同时评估费300元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专家观点】

  定损标准执行五花八门

  针对车辆定损市场的常见问题,研讨会上,上海律协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杨飞翔、上海瀛泰锦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波、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罗杰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谁有权为车辆定损?

  答:在保险公司里,通常会选择一些具有汽车保险及法律法规知识,熟悉汽车构造、碰撞机理、车辆修理等一定专业背景的人员做定损员,但有时也会选择没有上述专业背景的定损员。

  根据规定,机动车定损员应持有全国性标准——汽车估损师认证书(OSTA证书),但实践中定损员从业能力良莠不齐,需要保险公司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及职业操守培训等,防止出现定损员恶意损害保险人利益的情况。

  问:目前定损机构有哪些?为什么定损标准会出现五花八门的情况? 

  答:目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财产保险的定损机构作出明文规定,导致学界和实务界对保险定损权归属问题一直存有争议,实践中定损机构表现为保险公司、物损评估中心、公估公司三家共存的情况。其中保险公司自行定损的情况最为常见。当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核定的损失金额存在争议时,往往再委托物损评估中心或由法院委托物损评估中心对损失金额重新鉴定。

  定损标准应该是统一的,但执行起来则五花八门,主要原因有:定损主体不同,造成谁主导定损、结果将对谁有利;定损标的不同,如进口车辆、特种车辆,4S店和制造商的权威难以撼动;定损方法不同,是修理还是更换,往往成为定损分歧的最根本原因;另外,零部件的单价、不同采购主体的采购价格不尽相同等。

  据透露,《保险法》的司法解释正在加紧制定中,其中将针对人们关注的车辆保险问题,制定出相关操作细则。  

  本报记者  宋宁华  特约通讯员  严剑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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