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程序与行政程序、法定救济途径,该是怎样的关系?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当前,一系列社会矛盾在信访渠道不断积累,形成了“信访不信法”的不合理观念和“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的不正常格局。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同时,随着行政程序制度不断完善,大量行政事务类事项必须按照行政程序处理。
为此,修订草案第15条细化了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一方面规定信访程序与行政机关具体办事程序分离,对应当通过行政许可等行政程序办理的事项,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行政业务的办事规则提出自身诉求。另一方面,按照“访”与“诉”分离,“访”与“裁”分离的原则,对于有权通过诉讼、仲裁、复议等途径进行救济的,要求信访人按照法定程序寻求救济。
与此相关的是,信访程序如何终结?修订草案新增了第41条,包括两种情形——
■经行政机关复核完毕的信访事项,信访程序终结;
■市政府所属部门、区县政府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按照规定对有关信访事项进行核查,核查结果经市政府信访机构审核同意,信访程序终结。
“第二种情形属于创设条款,适用于信访人逾期未能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由有关机关主动依法核查并予以终结。”丁伟说,2010年3月颁布《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明确信访核查终结应经过听取诉求、调查核实、听证评议、核查单位集体研究、申报和审核、公示告知等具体程序;实践表明,“信访核查终结制度”为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平息纷争,发挥了重要作用。“信访程序终结后,若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各级政府信访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丁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