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当年你妈费尽心力想你在这扎根,我当舅舅的也算是帮了大忙。你现在翅膀硬了,可不能忘恩负义啊!”“舅舅,你可不要血口喷人,当初要没我爸妈,你现在能过上这好日子?”带着满腹委屈,这位舅舅找到了我。他姓林,是本地人,而他姐姐一家因支内常年住在外地。林先生的姐姐为了让女儿小陈能有更好的发展,就让女儿在1999年毕业后来上海投靠林先生。林先生顾念亲情,让小陈住进了自己新买的一套房子里。
那么原来和睦相处的亲人现在究竟为何闹得如此不愉快呢?
矛盾的起因还得从一纸蓝印户口说起,为了给小陈申报本市的蓝印户口,林先生和姐姐协商决定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小陈名下,随后写下了一份承诺书,写明房子是林先生出资购买,产证登记在小陈名下只是为了帮忙办户口。
可是没想到第二年正要办理蓝印户口时,支内职工子女的相关政策却发生了变化。小陈的户口可直接迁入,不必再办理蓝印户口。但此时房屋的产权人已经是小陈了,林先生多次要求将产权变更至自己名下,却遭到小陈的拒绝。
听完林先生的陈述,我明确表示本案的关键就是那份承诺书。我也以此作为突破口,代表林先生将小陈告上法庭。庭审中,小陈坚称承诺书是林先生私自加盖了小陈的私章,所以没有效力,小陈不承认这份承诺书的内容,然而她却提不出任何能够证明林先生私刻印章的证据。相比之下,我拿出了经过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得的结论,证明了承诺书上的印章与样本材料“陈某”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承诺书实际形成时间为2002年12月以后。虽然说写承诺书的时间是1999年,与盖印间隔了较长时间,但小陈当时已经成年,应该对自己的印章尽妥善保管之责。
之后我方又乘胜追击,拿出林先生购房时的合同、购房发票等原件,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房屋由林先生出资,是实际权利人。铁证当前,小陈却称,这套房屋是自己父母用现金为她购买的,不存在蓝印户口一说,之所以同住是考虑到与舅舅的亲戚关系。但同样的,除了一个证人外,小陈再也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这笔购房现金的来源,所以法院不予采信。同时,在我的努力下,终于说服了林先生的姐姐,出庭承认了房屋与小陈无关。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认定这套房屋由林先生出资,判决这套房子归林先生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