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1:星期天夜光杯·东方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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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09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模糊的遗嘱
褚子云
  ◆褚子云

  刚入秋的一天,一位姓白的女士推开了我的办公室的门。她刚坐下,就忙不迭取出小包内的东西。我接过一看,是白女士父亲留给她的遗嘱,而正是这份遗嘱,让白女士遇到了不小的麻烦。怎么回事儿呢? 

  原来白女士的父亲早在1999年就已去世,生前留下了这份亲笔书写的遗嘱,里面写到“我百年后,我所有的一套房屋归女儿白某、女婿王某继承居住”。这份遗嘱的结尾还有一位居委会干部的见证签名,另有居委会盖章注明“情况属实”。乍一看,似乎遗嘱没什么问题。可是白女士究竟遇到什么困难了呢? 

  “褚律师,问题出在这里”,白女士手指着“继承居住”四个字,接着道:“就因为爸爸这里没写清,说是让我继承居住,可到底继承是指房子归我呢还是只是给我住呢?现在哥哥既不承认这份遗嘱是真的,也不承认爸爸让我继承房子,只承认我可以住在里面。可是我知道爸爸的意思是房子归我所有!”

  我仔细思考了一番。这份遗嘱最关键的部分用词含糊不清,很容易产生歧义,“继承居住”,到底是指继承所有权还是居住权?如果按白女士的理解,是指继承所有权,那么又该怎么证明呢? 

  就此,我展开了调查。首先我找到了见证人所在的居委会,可惜的是时隔多年,当时的见证人早已退休,失去了联系。但是居委会表示,这个见证人确实曾是居委的工作人员,于是我便请居委会出具了一份相关证明。 

  随后,我去查了房子的来源,发现这套房子原来是租赁房,白女士就是承租人。后来在1994年购买了产权,产权登记在白女士父亲一个人名下。而这一过程在关于白女士父亲真实的遗嘱意思的法庭辩论中,起了重要作用。 

  在法庭上,对方首先质疑了遗嘱的真实性,我出示了居委会给我开的证明,可是被告坚持要让见证人到庭。我向法庭发表了我的意见: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而且原告方提供的居委会证明能够与遗嘱相互印证,被告虽提出异议,但却没有任何证据,又拒绝笔迹鉴定,应当认定遗嘱真实有效。 

  接着双方争论到了遗嘱最模糊的部分,即“继承居住”到底是什么意思?我认为,根据房屋的性质和产权来源,白女士原本就享有法定的居住权及部分产权,不需要任何人同意。由此推断,白女士父亲写遗嘱时,真实意思应该是由女儿女婿继承房屋,而不仅仅是居住权。当事人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过度要求用词精准是不妥的。 

  最终,法院判决遗嘱里的房子由白女士和丈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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