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里的一个下午,老章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箱饮料坐着超市的班车回家。车辆正要转弯准备在一侧的路边停车靠站,老章却急着站起身来向车门走去打算下车。原本他就捧着饮料箱有点颤巍巍的挪着小步前行,而驾驶员也只顾着一把打转方向往站点驶去,此时只见老章一个趔趄侧身倒下,将一箱饮料砸在了一边坐着正在打盹的一位老妇人的头部。半寐半醒的老妇人遭此一击随之发出一声惊叫,事故就这样发生了。车辆马上转道急送老妇人去医院治疗,直到数月后伤愈老妇人共花去各种费用数千元。老妇人的经济损失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在老妇人、老章和超市三者之间发生了一场诉讼。
老妇人认为自己无端遭受伤害,责任全在老章和驾驶员身上。老章却说因为驾驶员驾车不当使自己站立不稳导致事故,自己的手也因此被扭伤,再说如果老妇人及时避让也不至于使得后果如此严重,结论是责任应由老妇人本人与驾驶员共同承担。而驾驶员却也另有他自己的说法,你老章原本就好端端地坐着,为什么车未停稳就起身在车内走动,这场事故的责任与我何干?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原审法院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老妇人没有过错,老章承担70%的责任,超市承担30%责任。根据这一原则,判决由后两者对老妇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分别作出赔偿。因一方当事人上诉,市二中院又经过了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判长赵俊法官对终审判决的理由作了如下分析:首先,老章手持重物,车未停稳就在车内随意行走,由此致人伤害。以一般人的常识而论,他既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更未妥善处置好自己携带的物品,因此对本起事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至于他所说的驾驶员驾车不当,以及自己手被扭伤,对此他都未能举证,因此法院不予采信。第二,驾驶员受超市指派驾车运送购物者,应适当提醒乘客妥善安置随身携带的物品。行车途中车内出现不安全因素,车辆转弯时会使人体失衡,对此尤其应当充分注意。正因为这一环节的缺失,超市也应当对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老妇人无端受到伤害,即便老章指责她避让不当,也并非她的过错,因此她不应承担责任。最后,法院对老妇人索赔的各项内容一一进行甄别,剔除其中的不合理支出项目,根据上述责任分担的原则,由老章和超市对老妇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分别作出赔偿,是为合法、合理、合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