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万元请心理顾问
去年8月,丁先生通过报纸广告联系到二级心理咨询师薛先生。双方签订《家庭常年心理顾问委托协议》,约定丁先生委托薛先生为家庭常年心理顾问,工作范围主要围绕薛先生儿子的心理咨询、辅导和支持,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帮助其心理成长,同时包括但不限于对薛先生儿子心理有所影响的相关直接家庭成员的心理咨询、辅导和支持。委托期1年。顾问形式为松散和不固定方式,主要通过面谈和电话形式,每月可以有两次不固定地点和时间的约见面谈,每次时间不超过3小时,另外每月可以有事先约定时间的电话咨询2个小时。每年顾问费为3万元,支付方式一年一付,在协议签订同时支付顾问费。丁先生于协议签订当日即支付一年的顾问费3万元。
为次数发生争执
今年8月,协议约定的一年期满时,丁先生对薛先生提供的心理咨询服务数量提出异议,双方产生纠纷,因无法协商解决,丁先生起诉至杨浦区法院。他称一年中薛先生总共向其子提供了10次面谈服务,虽屡经催促,薛先生始终未履行剩余合同义务,要求解除双方协议,薛先生退还部分顾问费用。
而薛先生不同意丁先生的诉请,他认为协议约定“每月可以有两次不固定地点和时间的约见面谈”指的是每个月最多两次,而丁先生误认为每个月应保证两次。薛先生认为,自己已经提供了12-13次咨询。但他没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咨询次数。
法院认定应退钱
杨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协议》约定“每月可以有两次不固定地点和时间的约见面谈”,从合同解释的角度看,“可以”属模棱两可的文字,应以其后明确的数量为准。因此法院确定,根据《协议》的约定,薛先生应每月为丁先生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两次咨询。
至于实际提供咨询的次数问题,法院认为,由于是薛先生向丁先生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咨询服务,所以应由薛先生就咨询次数提供证据证明,但他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而丁先生自认薛先生提供了10次咨询服务,在薛先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的前提下,法院确认薛先生实际提供10次咨询服务。
综上,根据《协议》约定,薛先生一年应向丁先生及其家庭成员提供24次咨询服务,而实际提供了10次,故丁先生要求薛先生返还顾问费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
通讯员 陈炜华
本报记者 郭剑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