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25日中午,宝山区淞南镇助老服务社两名工作人员前往淞南二村,为一户80多岁的孤老汤先生送饭。汤先生多年前与许老太离婚,但因无法解决住房问题,还住在一起。当时两名工作人员呼喊汤先生出来取饭,正好站立在防盗总门外的许老太却不让开。在争执过程中,汤先生用力推防盗总门,致使许老太站立不稳,摔倒在地。
庭审中,淞南镇助老服务社当时送饭的两名工作人员陈述了事发经过。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二人在防盗总门处发生纠纷,因被告推门致原告摔倒受伤,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阻止被告取饭的不当行为系纠纷产生主要原因,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被告对原告之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