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老姜与社区的其他居民参加了“长沙、张家界六日游”。10月15日下午,旅行团即将结束旅行回沪。当团队通过地下通道进入长沙火车站期间,携带大量行李乘坐自动扶梯上行的团友杨老先生因身体失去平衡而向后摔倒,压在了站在其身后的老姜身上,导致两人一同跌落,摔到扶梯下口。返沪后经诊治,发现老姜腿部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事发后,杨老先生曾要求老姜在长沙当地医院先行就诊,但老姜并不愿意。旅行社建议先行回沪,老姜接受了旅行社的建议,导致其在无任何急救措施的情况下,乘坐了14个小时的火车回沪就医。
老姜认为旅行社未尽到照顾、管理的职责,事发后也未采取相应救治措施,要求法院判令旅行社与肇事者共同承担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2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老先生因身体失去平衡而摔倒并致原告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侵权损害事件的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也有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本案原告却在没有任何医疗急救措施的情况下,乘坐了10余小时的火车回沪,根据其回沪后的伤情诊断情况,可以认定其因此导致了损害后果的扩大。
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杨老先生承担80%的赔偿责任,旅行社承担10%的赔偿责任。姜老先生自负1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