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静安区法院先后判决了两起淘宝网店铺转让纠纷案,判决家住杭州的邱先生、上海的雷女士应履行与天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公司)、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有限公司)签署的《收购协议》,将在淘宝网开设的店铺及对应的电子邮箱变更为电子商务公司、服饰有限公司名下,还需变更对应的邮箱、淘宝网账户及手机号。
签署转让淘宝店协议
邱先生、雷女士是各自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掌柜及店铺注册人。2013年1月1日,上述两人及案外人单某共同向涉案两家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称前述网上店铺的实际控制人为单某。邱先生、雷女士均委托单某与这两家公司就网上店铺签署有偿收购协议。
当月10日,单某代理邱先生、雷女士与两家公司分别签署《收购协议》约定:将分别在邱先生、雷女士名下的淘宝网店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转让给电子商务公司、服饰有限公司,同时将淘宝网店铺的注册信息变更,邱先生、雷女士履行上述义务的期限为1日,合同还对转让价款、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并就争议处理约定由合同签订地的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不变更手续引发诉讼
岂料在合同签订后,邱先生、雷女士却未履行将淘宝网店铺的注册人变更至两家公司名下的约定,引起诉讼——2013年7月1日,电子商务公司、服饰有限公司分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邱先生、雷女士将淘宝网上两家店铺的注册人分别变更至电子商务公司、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网店对应的联系手机号、电子邮件账户及支付宝账户变更至两家公司指定对应手机号、电子邮件及支付宝账户。法庭上,邱先生、雷女士分别表示两家公司所述属实,同意两家公司的诉请。
法院认为,电子商务公司、服饰有限公司与邱先生、雷女士签订的《收购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但邱先生、雷女士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变更网店注册人和网店对应手机号、电子邮件和支付宝账户,该行为已构成了违约,电子商务公司、服饰有限公司有权要求邱先生、雷女士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一审判决邱先生、雷女士败诉。
【法官点评】
承办法官郭大梁表示,类似淘宝网上开办注册店铺虚拟财产转让之争,之前大多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婚姻纠纷、遗产继承纠纷中;但近期此类纠纷逐渐发生向网上店铺转让等蔓延趋势。他认为,实体店转让时双方只需至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即可,而网店转让必须经过网站商登记办理变更手续,虚拟财产之争或转让双方签署协议后容易发生纠纷,往往只能诉诸法律。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本报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