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剑波:错单交易不属内幕信息
光大“乌龙指”事件已载入中国股市历史。2013年8月16日11点05分,上证指数出现大幅拉升,大盘一分钟内涨超5%,最高涨幅5.62%,指数最高报2198.85点,盘中逼近2200点。11点44分上证所称系统运行正常。下午2点,光大证券公告称,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
光大事件发生后,去年8月,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的异常交易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决定对光大证券处于罚款5.23亿元,对杨剑波等4个相关责任人采取终身禁入证券期货市场措施。
杨剑波对此不服,将证监会告上法庭,他认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光大证券并未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期货交易活动,他也并非乌龙指的直接责任人员,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证监会作出的这一处罚。
证监会:交易策略不能对抗法律
庭审会上,双方就被诉决定认定的内幕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光大证券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证监会认定涉案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是否满足行政处罚依据应当事先公开的要求等进行了辩论。在是否构成内幕交易辩论环节中,该争议的核心在于该交易行为是否基于既定交易策略。
杨剑波代理律师李江认为,光大证券“8·16”异常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信息已处于公开状态,不符合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光大证券是按照策略投资部的计划和安排实施的,是光大证券在自营业务中为了防范交易风险的策略实施的。
证监会委托代理人认为,任何交易策略不能对抗法律强制规定,如果执行中性策略时违反法律规定也是构成内幕交易。他强调,光大证券上午事件是突发事件并不是事先安排好的,证监会并没有禁止光大证券正常中性策略投资,但是光大证券在没有进行信息披露反而进行交易,并不是执行中性策略。其下午对冲交易是在公司召开决策会之后实施的,不属于提前计划,按照其业务部管理制度,光大证券当日使用额度是一亿元,也超出了业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限额。
对证券市场具标杆性意义
经过4小时激辩后,由于原告与被告均坚持自己的诉求,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宣判。业内专家认为,虽然这场官司尚未有结果,但杨剑波状告证监会这一事件对于中国证券市场来说,具有标杆性意义。
事实上,中性交易策略本身并无褒贬之分,不涉及合法性问题,但需要在内幕信息披露之后做对冲。对冲交易决策不应基于公众投资者并不知情的信息,若信息不对称,那么中性策略对冲只为机构自身服务,同时也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市场“三公”原则,而利用内幕信息中性交易则更是违法。目前我国的证券法对此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未作出明确界定,这也暴露了我国证券法的确存在滞后性,因而该案至少引起了监管者和投资者对于中国证券市场的重新思考和认识,对于监管条文的合理性进行进一步探讨,这是十分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