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
第三步: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则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产生办法的议案,并经全体立法会议员2/3多数通过。
第四步: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议案。
第五步:行政长官将有关法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