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的皮肤病十分严重,每天睡的床上都会留下大量的皮屑。母亲开始嫌弃父亲,在小唐24岁那年,也就是2004年母亲突然不顾儿子的极力反对提出要外出做保姆,先后做了三家。母亲选择的家政对象基本上是丧偶的男性,所以与其说是做居家保姆,实际上就是与东家同居,在儿子眼里母亲是“改嫁”。十年中,随着父亲的年事渐高,身体状态每况愈下,儿子慢慢也开始力不从心,便把父亲送到养老院。因为父亲的皮肤病,养老院的护工都不愿意照料,无奈之下儿子只好把父亲接回家中,自己照料。半年前父亲不幸摔了一跤,造成瘫痪,他是多么希望母亲能够回来帮自己一把,共同来照料父亲。他先后两次找到母亲劝她回家,母亲执意不肯,儿子一怒之下动手打了母亲。母亲更是不愿回家。
十年中,母亲不仅没有回家看望父亲,连一个电话也没有打回家。更没有往家里寄一分钱。母亲对自己的弟弟是十分信任百依百顺,所有的收入都交给弟弟保管。前不久,儿子突然接到舅舅的电话,告诉他母亲患了胃癌需手术治疗。听到这个消息,儿子跟舅舅商量是否把母亲放在舅舅处的钱拿出来给母亲开刀。据舅舅说母亲放在他处的钱款有3万元,另外有一份保险。由于舅舅不放心外甥,怕钱交给外甥,外甥不给母亲治病,被外甥挥霍,所以钱款一直没有交出。但母亲开刀必须要由儿子签字,舅舅不把母亲的钱交出来,儿子也就不签字。就这样办好了入院手续的母亲因舅甥意见不一也没有入院,因此耽搁了一个月。怕外甥吵闹,舅舅把母亲藏到一家社区医院,儿子找母亲也找不到。无奈的儿子找到我们要求解决此事。
为了让母亲尽快就医,节目组第二天就奔赴母亲所在的卫生院。母亲看上去精神尚可,我征求她的意见,是否将舅舅处的钱交给儿子保管,母亲急得乱摇头。于是我提出将母亲的3万元先打入实施手术医院的账号,大家一致同意。我们一行立即赶到浦东的仁济医院,院方得知情况后,特事特办很快办妥了相关手续,母亲终于得到医治。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万青
【律师点评】
首先,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法律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其次,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起纠纷中,母亲应当在丈夫年老患病时,对丈夫在经济、生活等方面予以供给、照顾和帮助,以维护其正常的生活。但母亲因丈夫身患重病而嫌弃他,多年来对年老的丈夫不闻不问,不愿意回家照顾他,拒绝履行扶养义务,这种行为是于法有悖的。
另外,我国《婚姻法》还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起纠纷中,母亲后来也身患癌症,作为儿子,应当履行其赡养扶助义务,对母亲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尤其母亲因患癌症需要做手术,儿子不应因母亲的财物在舅舅那里,舅舅不肯拿出来,就拒绝给母亲签字做手术。当然,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母亲放在自己弟弟那里的3万元钱款和保险是属于她的个人财产,舅舅也不能因为不相信外甥而扣着姐姐的钱不放。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