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张老伯在丧偶一段时间后,经婚介公司介绍认识了王阿婆。张老伯无亲生子女。2002年3月,张老伯与王阿婆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不久,张老伯花30万元购买了一套住房。两位老人入住该房屋。2003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张老伯发现他们居住的房屋产权竟然登记在王阿婆的女儿名下。张老伯质问王阿婆是怎么回事,王阿婆向张老伯解释,如此登记可以省掉一笔“遗产税”。张老伯听了王阿婆的解释,觉得也有道理,毕竟今后去世房屋也是女儿的,因此也默认了此事。张老伯与王阿婆婚后的生活经常争吵。2010年年底,王阿婆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过三次诉讼,2013年1月份,法院最终判决两人离婚。由于房屋登记在继女名下,已经属于继女的财产,张老伯无权要求法院分割该房屋,张老伯对该房屋只有居住使用权。 【律师点评】
张老伯自称2003年知晓上述房屋产权登记在继女名下,但未提出异议,故已同意将上述房屋赠与给继女。根据《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上述房屋产权应归属于他们的继女。在此,律师提醒老人在购买房屋时,在涉及到房屋登记问题上,为了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不能贪图逃避“遗产税”等眼前利益,而应合理地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这也有利于家庭、社会的和谐。目前,我国法律还未规定“遗产税”。
市老年人法律服务中心志愿者律师 李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