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政协委员认为,“广场舞”引发的社会矛盾看似草根,其实部分源于城市公共活动空间规划相对缺位。此外,缺乏自律的公民素质和职能监管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
“自娱”与“自律”难兼
市政协委员金忠明认为,公民享有健身权与休息权,有健身锻炼的需求,但周边公民也有休息权,两种权利的冲突,势必产生矛盾。
由于没有明确执法主体,部门管理的职责不明确,且管理对象大多是中老年人群,属于已退休的“社会人”,存在“不服管”的情况,谁也不愿得罪人,于是互相扯皮、踢皮球,造成了谁也不管的尴尬局面,进一步导致了群众自发的极端解决方法。
金忠明认为,“广场舞”迅速蔓延之时,因管理制度滞后,如对于群众自发开展公共空间健身的时间、地点、设备音量及审批程序,都没有明确规定,公众在健身活动中也缺少自律和制度制约,“广场舞”难免变成“扰民舞”。
除了管理缺位,规划上的不足也显而易见。根据2012年末发布的《“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到2015年,中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将达1.5平方米以上。这一目标,不足美国现有相应数值的1/10,不足日本的1/12,居民体育健身场地确实不多。想健身又没足够运动空间,加之经营性健身场所费用较高,居民小区就成了方便实惠的健身场所。
此外,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在设计上缺乏人性化,往往单纯追求场面和仪式感,观赏性强却并不适合进行休闲娱乐活动。
“管理”与“规划”并举
金忠明认为,相关立法机关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应完善相应法律条文。各地方社区委员会可以针对“广场舞”公共空间问题举行听证会,使利益双方协商达成社区民约,从“限音量”、“限时段”、“限区域”等方面进行规制,划定专门的健身娱乐区域和安静休憩区域,同时明确和加大规定的处罚力度。
在此基础上,可以借鉴新加坡的“邻里中心”建设社区中心,多设立室内公共空间。社区中心的建设可以将舞蹈排练室等硬件设施列入功能区建设范围,能同时容纳多支舞蹈队伍活动娱乐,全天候免费为社区群众开放,使人们既拥有充裕的公共空间进行活动,又不侵扰小区居民,进而在公众活动中养成自律与自觉的意识和习惯。
从长远来看,应把群众文化健身广场的建设纳入新的城镇建设规划,作统一合理安排,正确引导健身点远离居民区,多选择城市的广场或公园为宜,有条件的小区也可考虑将居民健身场所建在地下。
现有的公共设施场所也应得到充分利用,避免资源浪费。特别是室内公共空间,或是远离居民区的空旷公共场所,比如体育场、体育馆、文化馆、活动中心等。也可统筹资源,促使学校、机关等专业场所在晚上或节假日免费向公众开放,以吸纳更多活动者。
本报记者 潘高峰 江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