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被告人齐某某因患鼻中隔偏曲、慢性鼻炎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一家医院诊治,由医生孙东涛实施手术。齐某某对手术结果不满,产生杀害医生之念。同年2月17日,齐某某持铁管来到医院,持铁管照孙头面部、颈部连续击打数下致其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犯罪手段凶狠,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本应予以严惩。但因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无个人财产,法院依法判决其父母作为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412337元。
宣判后,被告人齐某某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