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湖北日报报道,10月12日下午,湖北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受贿、滥用职权案,认定被告人李春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