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拉动经济可持续发展日益成为热点话题,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争议此起彼伏,经营者与消费者双向依法维权交锋激烈,往往遭遇最后一公里“玻璃天花板”障碍,难以兑现实际权益保障而深感烦恼。
张先生年过七十,风度翩翩,喜欢赶时髦,爱上网购后不亦乐乎,常常潇洒走一回,坐等送货到家。长假前一日,他收到网购商品美国深海鱼油一箱12瓶,打开一看,和下单时样品规格不一样,要求退货,网店称放假无人处理,节后再说。
长假后第一天一早,张先生即委托快递将商品退回网店,要求退货款与退货运费。不料泥牛入海无信息,七天过后,忍不住打电话询问情况,网店称退货收到,但是具体承办的业务员没上班,无法办理。好不容易再等十天后,网店来电称商品已拆封,只能换,不能退,更不可能退运费。张先生的唯一希望彻底破灭后,第一个想到的就是依法维权。
“究竟能不能退货?同样七天时间限定,我第一天就退货,店家十八天过去就是不退,怎么办?”张先生怨气冲天,牢骚满腹来到我的工作室。我的回答简单明了:无理由退货制度合法有效,网购商品肯定可以退货。网店推诿扯皮无理拒绝退货行为构成违法,不仅要承担违约经济赔偿责任,而且依法要受到行政处罚问责追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同条确认“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张先生网购商品符合无理由退货的法定条件,不属于除外四种情况。
经营者收到退货后十八天不予退款,强词夺理,于法无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针对“无理由退货理赔难”,首次解释何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对症下药落实了对应行政措施与执法处罚义务。其中第九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好极了!我可以理直气壮要求退款了,那么我退货的运费是否可以一起退?”张先生紧追发问。“不行。依法办事不要情绪化。执法必严,应该一视同仁保护市场经济的所有当事人。”我回答的态度如此严峻,张先生有点意外。我告诉张先生不要基于利益博弈,选择性使用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已有制度安排,就缺心平气和真诚履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明确“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如果双方协商,网店愿意承担运费,可以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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