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浙江消保委因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5)沪铁受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上诉人浙江消保委与上海铁路局达成谅解,于2015年11月30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2014年12月30日,浙江消保委正式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交消费维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其“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这是新消法实施后,由消保组织提起的全国首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并获得中国消费者协会支持,被称为“公益诉讼第一案”而备受关注。
2015年1月30日,浙江消保委表示,针对“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向上海铁路局提起的公益诉讼,已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裁定书上写道,起诉人对铁路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丢失车票的旅客另行购票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但未能提供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应起诉证明材料,故该起诉不符合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此后,浙江消保委因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民事裁定,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