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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4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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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啃”老人不能仅有法律条文
潘洪其
  潘洪其

  日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规定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啃老”。新华社记者调查发现之前,江苏、山东、云南昆明等多地也出台地方性法规,明确老年人有权拒绝被“啃”的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这些规定普遍遇到了操作难题。

  法律保障老人拒绝被子女(或孙辈)“啃老”的权利,在实践中却难以操作,这是不难想象和理解的。当今中国,子女啃老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子女为就业创业做了积极努力,但由于素质能力不强、时运不济或外部环境欠佳等原因,不能通过就业创业养活自己,只能暂时靠啃老度日。二是父母长期对孩子呵护有加,甚至无原则地娇惯溺爱,导致子女缺乏自强自立的意识和能力,于是啃老习以为常心安理得,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三是少数年轻人好逸恶劳,道德和法制观念淡薄,以恶劣态度和粗暴手段啃老欺老,对老人的身心和财产都造成巨大伤害。

  上述前两种情况下,老人对子女啃老虽然多有不满不快,但一般做不到铁面无情严加拒绝,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动不动就搞得很僵,更不会轻易闹上法庭,这就是很大的“操作难题”。但这种“难题”解决不了,表明老人出于现实的考虑或无奈的选择,放弃了拒绝被“啃”的权利,对此法律应当予以尊重,毕竟法律不能强迫老人拒绝被子女“啃”。

  最麻烦的是第三种情况。首先,老年人一定是被忤逆子女“啃”得实在忍无可忍,才能下决心一纸诉状将子女告上法庭,这个时候,意味着老人和子女的关系已经严重恶化。其次,法律当然要保障老人拒绝被“啃”的权利,法院也应依法判令被告停止啃老(如果老人要求子女承担赡养老人的法定责任,法院还应判令被告履行此种责任),但这样的判决虽然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有时却无助于改善老人和子女的关系,甚至可能令双方本已恶化的关系雪上加霜。

  尽管存在着各种操作难题,多地立法机关仍相继出台保障老人拒绝被“啃”的地方性法规,可见立法机关对此项立法的功能和作用具有清醒的认识。近几年,老年人状告子女啃老,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啃老的判例比较少见,说明相关立法和此类判决除了遏制、惩戒啃老行为,更普遍而实际的价值,还在于对社会公众起到应有的警示和引导作用。一方面,它可以让年轻人更加深切地看到,不养老反而啃老,无论如何都是错误的,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以此可望倒逼、激励年轻人奋发有为,尽快走出啃老的误区。另一方面,相关立法和此类判决对家庭教育也敲响了警钟。它以沉痛的教训告诉所有的家长,孩子从小就要培养独立自强的能力和艰苦奋斗的精神,让孩子真切感受到父母的养育之恩,主动为父母分担压力,自觉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而不是长期躺在父母身上啃噬不已。

  要让子女不“啃”老,仅有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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