爽快支付订金
去年10月,夏小姐前往嘉川路255号近老沪闵路的旌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看车。“对方很热情,向我介绍了不少车型,我知道他们是代购公司,并非4S店,但我觉得对方很有诚意,就打算在他们家购买。”夏小姐和先生当场看中一辆宝骏560汽车,并支付了2000元订金。
“这辆车我们要开回老家过年的。”“没问题,您随时来看车都可以,我们会给您保留的。”夏小姐告诉记者,当时店家满口的承诺让她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临近年末,夏小姐惦记起自己那辆付了订金却还没“落袋”的车来。她几次拨打对方工作人员的电话,电话那头却总是告知“再等等哦”,夏小姐心里渐渐不踏实起来。
到了1月24日正式提车那天,她和先生赶到该公司,却被告知“临牌还没上,提不了车,明天再来吧。”
爱车已被出售
次日,夏小姐又去公司提车,不料却听到了“噩耗”:“抱歉,这款车型已被我们出售了,目前只有同型号的高配置版本。”“听到这个消息,我差点眼前一蒙。”夏小姐告诉记者,在提车前一天,商家居然把“不在店里”的车给卖了,这算什么事呢?最终,夏小姐因急于用车,只得加价购买了同款车型的“高配”版。
夏小姐表示,由于最初看车时比较满意,根本没有想到和对方签署一份合同,才导致自己如今陷入被动境地。
务必签署合同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晓鹏律师。他表示,如今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日益加强,但是“契约意识”实质并未提高多少。“合同,顾名思义是约束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文本,消费者务必和商家通过签署合同来确认买卖关系。”
王晓鹏表示,签署合同还只是第一步,合同还需规范、合理。“特别在买卖双方详细信息、起止时间、支付金额等重要环节,更应详细记录,日后方能成为消费者维权的重要物证。”
本报记者 徐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