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出现大面积渗水
杨浦区某小区于2007年10月建造完毕,2008年10月办理交付业主入住。该公司按照全国房屋质量的保修规定向业主提供了房屋交付的两书即《房屋使用说明书》和《房屋质量保证书》,对交付的房屋作出了质量保证和承诺,房屋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和外墙面渗漏为5年。然而,2012年初起,该小区房屋的屋顶都出现大面积的渗水。
业委会多次向物业公司及通过物业公司向开发商提出保修要求。物业公司接到报修并勘查后,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应该有建造该房的开发商负责或者有维修资金承担。同时,业委会发现,负责开发的房产项目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
于是,物业公司认为开发商已核准注销无法联系,只能动用小区专项房屋维修资金修复质量问题,遭到了业委会的否决。2014年1月,业委会将原开发商的数个股东企业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被告原某房产公司的所有股东公司立即修复小区屋顶渗漏问题。
所有股东需承担责任
开发项目公司对交付的房屋作出了质量保证和承诺,房屋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和外墙面渗漏为5年。在房屋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理应由开发商来承担。即便项目公司被注销,它的权利义务应当有其股东来承担。故要求其全体股东承担小区房屋屋面的维修责任。
随后,法院委托的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原告所述的某小区房屋的屋顶等公用部位渗水原因进行检测,得出的检测结论为房屋建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此基础上拟定了修复方案。法院判决认为,因某房产公司现已注销登记,作为承诺承担清算责任的股东需要承担修复责任。
很多新开发的小区楼盘,负责开发的项目公司完成销售后解散。针对这一情况,修订后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委托协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物业保修金交存至指定专户,专项用于保修期内物业维修的保障。保修期内,物业保修金不足的,建设单位应当补足;保修期满后,物业保修金有余额的,应当返还建设单位。物业保修金监管实行统一交存、资金归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物业管理专家 黄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