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支持了父亲的诉讼请求。但事实果真如此吗?
在倪先生口中,我们听到的却是另外一种说法。被拆迁的房屋实际上是十多年前,倪先生作为知青回沪后,出资建造的房屋的一部分。在倪先生回到上海时,母亲已过世,父亲和其他子女关系不好,一人住在两间危房内,在这种情况下,倪先生出资建房后,将父亲接往新房处居住。十多年前,当地盛传拆迁,据说房屋析产后拿到的动迁利益远多于不析产,跟风的倪先生就和父亲打了个析产官司,案件以调解结案,确定倪先生所造的房屋中一间归父亲所有。调解时,还说好若以后房屋拆迁,父亲所得的房屋及钱款归倪先生所有。
在法官送调解书时,倪先生根据约定好的内容写了一份承诺,上面有父亲自己盖的印章,交给了法院归档。承诺上还特别应父亲的要求,增加了一句倪先生负责父亲的住房问题。现在拆迁了,分了房子了,老父亲却将倪先生告上了法庭。
倪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时,我们整理了案件的有关证据材料,从细节入手,提出我们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倪先生提供的经父亲以盖章的形式确定,且经法院认可的承诺,表明了倪先生与父亲就房屋拆迁利益的分配已达成一致意见,基于此才有了为办理产权证而作出的对拆迁协议的改动,所以这份承诺对倪先生父亲是有约束力的。现在父亲已是耄耋之年,提起诉讼完全有可能是其他子女为了在动迁中分一杯羹而在背后唆使的。
本案在二审法院的支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拆迁所得的安置房归倪先生所有,倪先生给付父亲一笔钱。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