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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25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今日论语
不给恶俗营销留空间
徐新明
  徐新明

  日前,某网红自称担任光大银行市场推广活动代言人的不雅视频图片,正在网络上疯传:一个年轻貌美的女孩,用手机直播自己的购物经历,给自己的网络粉丝们看。直播的重点,是女孩使用什么样的银行卡刷单。原来这是一场营销活动。可是,仔细一看,那画面,怎么也看不出跟银行卡有什么关系,就是一个女孩搔首弄姿,摆各种POSE。她衣着暴露,动作尺度极大,受到网友一片质疑。

  近年来,网红成为一个时髦的名词。确实,网络提供了更加宽松、更加自由的空间,可以充分表达和交流的权利。借助网络的发展,网红经济也是红极一时,当然造就了一批“网络红人”。其中,不乏素质良好、形象健康的正能量网红,但也有一些人利用网络的便利和缺乏监管,突破底线、挑战公序良俗博出位。时至今日,网红文化恶劣低俗的炒作之风已经愈演愈烈。

  一是恶俗营销,大肆迎合一小部分公众的低级趣味。近年来的种种恶俗营销,多带有性暗示。这种营销的所谓爆点,就是情色、暴力、攀比等。

  二是恶俗营销,其实只会拉低、抹黑品牌的声誉。比如,2014年9月,一段上海地铁二号线两妙龄女子“大尺度脱衣”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中,两女子脱到只剩内衣,一身着某洗涤公司广告衫的男子为女郎递衣物穿上。经查,该事件确为洗涤公司的营销炒作。炒作公司不得不向社会公开致歉,成为人们的笑柄。

  三是恶俗营销,与传统道德观念相违背。个别企业唯利是图,为了将产品更快推向市场,丝毫不顾社会影响,公然挑战公序良俗、吸引眼球,制造轰动效应,加上网络“水军”推手,让事件“蹿红”。其实,这种企业肯定走不远。

  归根到底,恶俗营销其实就是品牌营销中的“旁门左道”,这种恶劣炒作的风气,理应受到迎头棒喝。为此,笔者建议: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广告法。尽管去年出台的广告法号称“史上最严”,但还没有专门针对恶俗营销的法规和条款。对恶俗营销进行具有针对性的立法。凡发现一件,必须严厉查处,让恶俗营销无处藏身。

  其次,加大对网络媒体的管理力度。对传播恶俗营销案例造成不良影响的,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对相关媒体问责,不能听之任之,要从传播渠道上切断事件蔓延途径和扩散空间。

  再次,将营销行为纳入到企业诚信的考评制度中去。营销行为要与政策支持、贷款扶持、评选升级等密切挂钩,激发企业的自觉性,让企业从自身做起,远离恶俗营销行为。

  如今,当事银行发表了声明,明确指出从未与该网红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合作,并对相关虚假报道及恶意传播行为表示严厉谴责,同时保留追究相关方法律责任的权利。我们希望有关方面秉公执法,严肃追究相关机构、网络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儆效尤,不给恶俗营销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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