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央政府加大职能转移力度,陆续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将“政府购买服务”写入党的文件,2014年财政部、民政部和工商总局三部门联合颁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最重要的就是回答好“向谁购买”的问题。这就需要实现部分承载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与原政府隶属部门的监管权、所有权分离,从而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的服务购买市场环境。
在服务购买过程中,政府资金需要更显著地体现服务民生的效果,并有效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对政府来说,要避免只在政策文本上进行政府职能转移,导致部分购买服务的专项资金回流到相关政府部门或者附属机构。在对待社会组织方面,要将其看成政府的“伙伴”,而不是帮忙打杂的“伙计”,建立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更平等的伙伴关系。
对社会组织而言,也要克服纯粹为获得政府资金而登记成立、一味迎合政府需求而忽略服务质量的倾向。现实中,一些社会组织缺乏民主、透明、自主的治理结构,缺乏持续发展的能力,对很多社会事务和问题常常拿不住、接不起,故而需要在组织内部尽快建立一种相对民主、透明和高效的现代组织治理结构。(周如南 刊今日人民日报 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