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孙新利用担任原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财务出纳,负责收支公款、保管银行预留印鉴、支票及领取银行对账单等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2332.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转入其控制的证券、期货账户,用于营利活动。
2008年10月,孙新携款潜逃境外,2015年6月8日被查获归案。案发前,孙新陆续归还原北京市新闻出版局472.4万余元,其余1802.7万余元公款尚未归还。案发后,孙新银行卡中的涉案公款80余万元已冻结。
庭审时孙新说:“我厌倦了东躲西藏的生活,一心想回国,但想到挪用的巨额资金还不上,又不敢回来。在境外,我举目无亲,天天惶惶不可终日,负罪感、内疚感、思念之情、恐惧之感缠绕着我,我痛不欲生,真诚地悔罪。”
北京二中院认为,被告人孙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孙新携带挪用的部分公款潜逃,其行为还构成贪污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均应予惩处,并予以数罪并罚。鉴于其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