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严重侵犯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正常的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实属一大社会公害。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侦查打击、重点整治、防范治理三管齐下,取得显著成效。今年1至11月,全国共破获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3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5.2万人,同比均成倍增长,并打掉一批境外犯罪窝点。
本报今日上午电 (驻京记者 鲁明)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各方面均呈现出新的犯罪特征,对政法机关依法打击此类犯罪,提出严峻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针对新型犯罪特点,结合实际情况,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联合制定了《意见》,从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坚持依法全面惩处、坚持全力追赃挽损、坚持依法准确惩处四个方面进一步明确法律标准,统一执法尺度,更及时、更准确、更严厉地惩治此类犯罪。
坚持依法从严惩处
这是《意见》的关键和核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必须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 三万元以上诈骗即认定“数额巨大”
《意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电信网络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突破了传统犯罪空间范畴,基本属于跨区域犯罪,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 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厉惩处
《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相应标准后,具有十项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包括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诈骗致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犯罪手段恶劣的,如利用“钓鱼网站”、“木马”程序链接等进行诈骗的;以社会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的,如诈骗残疾人、老年人、学生等;诈骗特定款物的,如诈骗扶贫、救济、优抚款物;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的,如有诈骗前科又诈骗的等等。特别是一些犯罪分子肆无忌惮,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容易使人上当进而骗得巨额钱财,必须严厉惩处。
● 严控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缓刑范围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一定的智能化和专业化色彩,有的犯罪分子长期从事这类活动,有的在受过打击处理后,仍不收手,且手法更隐蔽。《意见》专门规定,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被告人,要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 根据拨打诈骗电话和发送信息数量定罪
不法分子使用现代化智能通讯工具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工作难度大,证据收集难度也很大,特别是涉及诈骗数额方面,有时难以全部查清。充分考虑这一情况,《意见》规定查明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对于犯罪分子有意毁灭或者隐匿罪证而致难以直接认定的,《意见》进一步规定,可以根据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 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全部罪行处罚
《意见》重申了刑法原则,规定对于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余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坚持依法全面惩处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都是多人共同犯罪,分工较细,环节较多,流程较长,形成较为完整的犯罪链条。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有效打击,必须斩断其犯罪链条,综合惩治,确保全方位打击,不留死角。
●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诈骗数罪并罚
● 下家转移诈骗赃款追刑责
● 提供设备及撰写“剧本”以同犯论处
● 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不影响已到案共犯判罚
坚持全力追赃挽损
政法机关在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并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的同时,尽最大力量挽回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意见》专门作出规定。
● 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
● 依法追缴涉案账户内违法资金
● 依法追缴已被转移的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