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后,吴先生依约支付了房款,庄女士也将这套房屋交付给了吴先生,还去公证处办理了委托手续,约定由庄女士委托吴先生的父亲办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过户等相关事项。前段时间,这套房屋可以上市交易了,于是吴先生的父亲作为庄女士的代理人与吴先生按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要求,重新签订了与之前的合同内容基本一致的合同,约定了办理交易过户的期限。但当吴先生去办理相应的手续时,发现这套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导致无法过户。经调查得知,在他签订了新的合同后不久,庄女士竟然和梁女士有了一起民间借贷的官司,梁女士以庄女士在前不久借了她100万元,未还款为由提起诉讼,该案以双方调解结案,庄女士返还梁女士借款本息等。
诉讼期间,梁女士申请对登记在庄女士名下已出售给吴先生的这套房屋进行财产保全,之后,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达成的民事调解书。了解了这些情况后,吴先生向梁女士申请执行的法院,对查封登记在庄女士名下这套房屋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中止该案中对这套房屋的执行。
本案中,在法院查封前,吴先生已与庄女士签订了购买这套房屋的合同,并按照约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相应的房款,且实际已占有这套房屋。因不能归责于吴先生的原因,即动迁安置房的限售政策,导致这套房屋未能过户登记至吴先生名下。在能够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之际,双方再次签订了合同,吴先生也及时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依据上述规定,吴先生对这套房屋享有的权益足以排除法院对这套房屋的执行措施,所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吴先生要求中止该案中对房屋的执行,应得到法院支持。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出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这套房屋的执行。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