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桂女士以前夫搅乱了她的生活为由,要求他赶快搬出去,可前夫不肯,无奈之下,桂女士找到我们希望解决问题。调解现场,桂女士声称前夫实在太“作”了,一会说桂女士卷走了他的钱,一会又在半夜三更敲桂女士的房门。受不了前夫折腾的桂女士,后悔当初不该收留前夫,前夫不仅搅得桂女士每天晚上精神紧张,睡不好觉,而且也让邻居、居委会都吃不消,甚至好几次惊动了派出所。前夫解释说,自己并非有意那么做,可能是长期吃药造成神志不清,很后悔当年与桂女士离婚,要求复婚,并称当年离婚都是妹妹的主意,目的是到澳洲重组家庭定居。离婚后,邢先生去了澳洲一段时间,可实在不适应那里的生活,又回到了上海,也向桂女士表达过想复婚的想法。
桂女士告诉我,她不后悔离婚。前夫曾沉迷赌博,不管家事,甚至为了赌博,弄坏了身体。那时她就想离婚,前夫为了出国,提出离婚正好给了她解脱的机会。
感情的事不能勉强,桂女士既然不愿意复婚,就应该尊重她的意愿。但让身体不好的前夫一人居住,桂女士是否放心?桂女士坦言虽然同情前夫,可受不了这种痛苦的“同居”,她和女儿商量过了,希望前夫要么住回户口所在地,或者去养老院,费用由女儿承担。
前夫目前的户口在宝山区的一套房子内,这套房子原是母亲的,多年前,远在澳洲的小妹妹瞒着家里人,让母亲将房子赠与给了自己。如今妹妹已将房子出租了出去,造成前夫虽然有户口,却无法入住的现状。
养老院前夫不想去,又无其他住处,前妻也不愿意收留他。造成如此僵局,我不得不批评前夫几句,首先不懂法律,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他人不得干预,离婚这么大的事,自己都把握不住,听凭妹妹指使;其次,妹妹让他去澳洲,他就听其摆布,根本没有好好为自己的人生打算和规划过;再次,前妻收留他是情份,不是义务,应该珍惜这份情意,而不是折磨前妻。至于宝山的房子,建议他咨询一下,看妹妹是否有权独占此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前夫接受了我的批评。我设身处地地为他分析未来去处,前妻家不应该再住下去了。而他现在身体不好,需要人照顾,独居只会徒增风险,以后还是会向前妻求助,打扰她的生活,前妻毕竟也是年过七旬的老人了,所以宝山的房子即使能够住也不适合。我提议前夫可以选择有医保的养老院,这样起居、看病都能够得到妥善安排,桂女士也可以常去陪陪前夫,费用让女儿补贴。
前夫和桂女士都接受了我的提议。调解不久后,我从桂女士处得知,前夫已经住进了养老院,正在慢慢适应中,而她自己也过上了平静的生活,精神焕发起来。
人民调解员 笤碣
【律师点评】
邢先生因听信妹妹的话与前妻桂女士离婚,可真的离婚后,又后悔,想要复婚,由此引发了这一系列纠纷。柏阿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解决了矛盾,让邢先生之后的生活有了保障,同时前妻桂女士也开始了自己的新生活。
这里我们谈一下有关复婚的法律知识。《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曾经因小事情就闹离婚的男、女双方,在离婚后,又发现彼此的优点,再次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却因为各种原因并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对于离婚后,未办理恢复结婚的登记手续而又共同居住生活,可以说法律是不承认其婚姻效力的,这类男、女双方就只是同居关系,不是夫妻关系。复婚是指离了婚的男女重新和好,再次登记结婚,恢复夫妻关系,没有登记结婚的,复婚一说则不成立。这种同居关系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一是法律上不承认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二是由于未办理复婚手续,相互之间没有按法定继承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和相互扶养的义务。
因此想要复婚的前夫妻们,一定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就不能以夫妻的名义来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也没权利按法定继承继承对方的遗产。
蔡瑜 律师